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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后挪车不算酒驾?“醉猫”挪车致两次事故被刑拘

2019-07-22

深圳特区报2019年7月22日讯 酒后开车属于酒驾,酒后挪车就不算了吧?如果有些人存有这样侥幸心理的话,深圳交警刚刚发布的这个案例会警示他们,这样的想法或行为将可能导致多么大的危险!

记者从深圳交警获悉,近日20时50分许,交警接报称,在宝安区簕竹角同富裕工业区北方菜馆门口,一辆粤B****2号牌机动车与另一辆粤F号牌机动车及粤B****9号牌机动车先后发生碰撞,造成道路交通事故。深圳交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勘查,执勤民发现粤B****2号牌机动车驾驶员邱某浑身酒气,有危险驾驶的嫌疑,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。但因邱某醉酒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检测,遂将其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鉴定,经鉴定,其血检值为232.40mg/100ml,已经达到危险驾驶标准。

据邱某供述,当日18时30分许,其跟两个客户在宝安区簕竹角同富裕工业区一家周记东北菜馆吃饭,期间邱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。20时30分许,邱某得知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别人,便起身去挪车。挪车期间,邱某倒车时车尾撞到粤F号牌吉利车中间部位,后将车辆往前挪了3米左右,其车头右边又刮蹭到粤B****9号牌机动车的左侧车身。事故发生后,邱某跟粤F号牌车主协商,双方协商未果,粤F号牌车主便报了警。不久后交警到达现场将邱某查获。据了解,当时邱某对喝酒后挪车存有侥幸想法,感觉自己喝的不多,也就是挪一下车,觉得没什么问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交警以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日前对其予以刑事拘留。

深圳交警表示,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,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。而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即构成酒驾。无论是酒后开车还是酒后挪车都属于酒后驾驶,交警每晚“猎虎”不停,侥幸心理必惹祸上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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